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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对夫妻离婚 男方名下8万公积金怎么分?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2-08 10:59:00

  中国江苏网讯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可以提取出来。但如果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12月7日,记者获悉,南通中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曹女士和被告宋某离婚,曹女士分割宋某名下82169.52元住房公积金的一半,即41084.76元。

  一碗泡面引发夫妻第一次争吵

  2011年6月,宋某和曹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曹女士对稳重踏实、收入不错的宋某挺满意,相识不到半年,两人就领证结婚了。

  婚后,两人感情一度十分甜蜜。怀孕后,工作繁忙的宋某劝说妻子辞了职,安心在家里养胎。于是,曹女士做起了“全职太太”。让宋某感到美中不足的是,他一人独自在外辛苦打拼,期望闲赋在家的妻子能为他做个饭、煲个汤,但妻子每天只是洗洗衣服、打扫卫生,却从不愿意做饭,中午他不在家的时候妻子通常都是喊外卖。

  为此,宋某委婉提出自己的要求,但妻子总不当回事。一次,宋某在单位加班到晚上八点多,推开家门发现依然是冷锅冷灶,而妻子竟然趴在客厅里睡着了,旁边是吃完的方便面盒,地上放着的是一箱刚买的方便面。这让宋某十分恼火,他疾步上前一把推醒了妻子,两人第一次发生了争吵。

  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没减少,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2015年11月,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六个月。

  妻子要求分割男方名下公积金

  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明显改善,双方还是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甚至大打出手。今年2月,在又一次争吵中,宋某恼羞成怒,对着妻子就是一记大耳光。

  捂着通红发烫的脸颊,曹女士拨打公安110。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宋某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随后,曹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宋某与曹女士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曹女士提出要分割宋某名下82169.52元的住房公积金。

  宋某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归其个人所有,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

  曹女士则辩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她有权分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能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和曹女士近年来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曹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法院应予以照准。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女士生活,孩子由曹女士抚养,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女士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宋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一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却因为“公积金”陷入争议。庭审中,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南通中院家事审判专业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能否分割主要看取得是婚前还是婚后。

  曹璐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万多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女士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严晗彦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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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