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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首付款未付清即入住 卖方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0-29 09:24:00

  中国江苏网10月29日讯 首付款还没有付清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卖房者多次催款未果,将买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买家承担30万元违约金。27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方未按约足额给付首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不接受迟延履行,卖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买方支付违约金。

  2017年1月3日,沈某夫妇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的一套商品房卖给杨某,房屋价款为112万元,杨某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房款于2018年办理过户手续前支付。合同同时约定,若卖方违约,应书面通知,返还购房首付款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若买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该合同后经公证。

  合同签订后,杨某支付了15万元,随后就搬入该房居住。沈某夫妇在多次催要购房首付款余款未果后,于7月26日向杨某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杨某次日签收。鉴于杨某仍一拖再拖甚至置之不理,沈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杨某立即返还房屋并支付30万元违约金。法院立案受理后,杨某另行支付了10万元。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本应全面、及时地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在沈某夫妇多次催要,直至提起诉讼前,仍未足额给付购房首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杨某在诉讼期间给付了余款,但沈某夫妇不接受迟延履行,他们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杨某应将房屋包括受让的家具、电器返还给沈某夫妇。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杨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沈某夫妇主张杨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立,为平衡双方利益,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5万元,用已经给付的购房首付款进行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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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