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刷卡结算
中国江苏网10月12日讯 办理医保跨省转院有哪些流程,跨省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待遇如何享受,跨省门诊是否可以刷卡结算?昨天,市医保中心就广大市民关心的这一系列问题,解读医保跨省转院、长期省外居住就医刷卡结算政策。跨省转院是指参保职工、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转至江苏省行政区域外的三级医院、指定医院或上一级专科医院住院诊治。转诊前需要先办理跨省转院就医备案手续。
跨省转院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市区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办理跨省转院备案手续,一次备案有效期是12个月,12个月内在转往医院刷卡结算住院费用,不需再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办理跨省转院手续是在市政务中心裙楼三楼的E007、E008、E009窗口。需持本人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并携带市区医保定点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限专科疾病)、市第六人民医院(限结核病)出具并盖章的《南通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办理备案手续时,如确定使用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刷卡结算,还需对按“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享受待遇的结算方式进行确认。未确认上述方式或未能按上述方式结算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目录和支付规定审核报支。
各县(市)区的参保职工、参保居民须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转院就医备案手续。待我市信息系统调整完成后,跨省转院就医备案手续,也可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转诊住院费用个人先负担10%或15%
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政策规定,我市参保职工、参保居民跨省转诊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规定,执行就医地政策规定;医保统筹基金、大病保险等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跨省转诊住院治疗,符合我市跨省异地就医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个人先负担10%、参保居民个人先负担15%后,再按参保地医保政策规定支付。
参保职工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其中属于就医地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自费费用,符合我市职工医保自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支。自费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汇入参保职工本人省社保卡储蓄账户。
需要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注意的是,办理了跨省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需持本人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住院期间外出购药或检查的费用应计入住院费用,否则医保不予支付。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未能使用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年内再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另外,如果要改变报支方式,须先办理变更备案。已刷卡结算且医保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可改变待遇结算方式。
长居省外超6个月才可办备案手续
我市政策规定,我市参保职工、参保居民跨省长居省外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也是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支付政策”。
同时明确,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江苏省外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参保居民;或长期在江苏省外工作、学习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在职职工,才可办理跨省长期居住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办理。
参保职工、参保保居民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本人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居住地有效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跨省门诊医疗费用暂不刷卡结算
目前,我市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跨省转诊及长居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暂不使用省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由个人先行垫付,在当年12月底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1月,逾期不予报销。
门诊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报销者本人的省社会保障卡、就诊医院门诊病历、盖有医院收费章的有效票据和费用明细清单、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必要时还须提供有关检查化验报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另须提供医院盖章的化疗记录;恶性肿瘤门诊放疗的,另须提供医院盖章的放射治疗记录单和放疗小结。
市医保中心特别提醒,跨省异地就医必须持在参保地使用过或在社保卡服务窗口激活过的省社会保障卡,社保卡服务电话0513-59001285。如果对相关政策规定还存有疑问,可拨打0513-59001885咨询。如果在就医地医院刷卡结算不畅,可请就医地医院联系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处理。接入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具体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可通过http://si.12333.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