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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照护保险上门服务意见实施

来源:   2017-10-11 09:51:00

  中国江苏网10月11日讯 记者昨天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照护保险制度体系,从10月1日起,《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意见》正式实施。

  此次新出台的服务意见在去年试行意见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将经失能评定符合中度失能标准的居家人员纳入了服务对象中。意见还将个人负担部分统一确定为重度、中度失能人员每次负担分别为10元、20元,并从个人照护补助中扣除,不再收取现金。另将每次上门服务的时长规定为1到1.5小时。

  服务对象与方式

  意见明确,参加市区基本照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重度或中度失能标准的居家人员,可向委托承办业务的照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享受基本照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在住院、转机构照护服务等期间,停止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目前,我市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有6种服务套餐方式供选择。今后随着社会化照护服务市场的发展壮大,将会适时增加、拓展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服务申请与变更

  我市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是由取得照护保险协议服务资质的专业照护服务公司承担,由具有照护服务资质的人员,提供照护保险居家上门服务。

  符合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条件的重、中度失能参保人员,其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服务对象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政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的E28、E29号照护保险服务窗口申请居家上门照护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服务套餐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当服务对象因实际情况确有变更服务套餐必要时,可以在服务套餐满一个服务周期后向照护保险服务中心提出套餐变更申请。

  上门服务与结算

  意见要求服务人员在上门照护服务期间,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频次及服务操作规范等执行,逐项落实,不得进行人为增减。但在上门后服务准备时发现服务对象暂不适宜一些服务项目时,经家属同意,可按下列原则处置:不适宜服务项目低于套餐项目总数的20%且服务时间仍在正常服务时间以内的,可进行本次服务。同时,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适当提高当次服务套餐中其他服务项目的精细化服务时间。其他情况应暂停本次服务,并做好家属的解释工作。

  居家照护服务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的,在每次服务结束,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确认,从照护保险支付的照护补助中扣除;应由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照护中心与服务公司考核结算。

  居家照护服务费用实行按月预结、年终考核的结算办法,并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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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