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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售楼小姐收房款不入账还骗同事买车钱 获刑11年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8-14 10:01:00

  中国江苏网讯 我市通州区一楼盘的售楼小姐,在收取了购房者的购房款后,却不上缴给房产公司,而是揣进了自己的口袋。此外,该售楼小姐还虚构能为客户调换房屋、购买便宜汽车等,骗取他人钱财。13日,记者获悉,被告人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售楼小姐刘某中专文化,我市崇川区人。2013年6月,刘某被某投资公司招聘为行政专员。后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由投资公司为开发公司推广、销售该公司在南通市通州区开发的楼盘。刘某在售楼处担任行政专员,在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售楼处时,由刘某代收定金和购房款。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某利用该职务之便,采用撕毁、篡改其收取的定金、购房款收据存根联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4年12月,通州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缓刑考验期间,欠有巨额债务的刘某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016年5月,刘某的同事托其打听有无熟人可以低价购买某品牌轿车。刘某得知该型号汽车总价18万元,遂谎称可以低于17万元购入,从而骗得同事沈某信任,并先后以支付定金、购车款及办理购车补贴等为由,骗取沈某20.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今年3月,港闸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撤销通州法院缓刑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尽管两次被送上法庭,但刘某并未彻底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2017年4月,公安机关发现刘某还有诈骗和职务侵占漏罪,将刘某押回重审。经通州法院再次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刘某在被投资公司解聘期间,隐瞒解聘情况,编造可以帮助被害人沈某置换商品房,但需要支付房价差额的谎言,骗得被害人沈某11.4万余元。2013年10月,刘某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撕毁其收取的定金、购房款收据存根联的方式,非法占有开发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55.4万余元。

  最终,通州法院对刘某所犯罪行再次作出判决,最终对刘某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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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