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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房主卖房毁约拒付中介费 被判败诉损失惨重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28 10:39:00

  中国江苏网讯 每轮房屋涨价潮,都会出现大量因房主毁约而引发的纠纷,这些坐地涨价、临时变卦的房主也因失信频频成为被告。卖家如此“任性”,受损失的不仅有买方,还有房屋中介方。27日,港闸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卖方毁约后,拒不支付中介费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卖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加倍支付中介费24000元。

  2016年10月,房屋出卖方黄某在市区某中介公司组织、介绍下,与购房者陆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黄某将自有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陆某,中介费由黄某负担2000元、陆某负担8000元;如买卖双方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需按房价的2%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然而,陆某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后,黄某却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为由,要求陆某加价10万元,否则不予出售。陆某未同意,黄某即将首付款退还给陆某,其后双方解除合同,黄某将房屋加价10万元另行出售。中介公司因未获得中介报酬,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按约支付中介费。

  法庭上,房主黄某表示中介公司索要费用过高,仅愿意支付2000元作为中介费。港闸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与黄某系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为黄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黄某将房产加价另行出售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中就一方违约时产生的中介费远高于按约履行时的中介费,但其根本目的是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恶意解除合同,本身具有一定惩罚性。事实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履行的根本原因,亦在于黄某为追求更高利益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因房屋买卖中,这位“任性”的房东,先后被购房者、中介告上法庭,不仅支付了2.4万元“高额”中介费,还赔付了购房者2万元违约金。

  审理案件的法官提醒市民,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没有法定事由恶意违约,不仅须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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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