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中南物业砸车事件后续:打人、砸车者全部拘留
中国江苏网讯 6月20日傍晚起,微信朋友圈开始流传一段“海门中南一小伙狂砸奥迪Q7”的视频,视频中一名满脸怒气的小伙手持一根红白相间的警示桩砸向一辆成色很新的黑色奥迪Q7越野车。事后,双方各执一词。
今天,海门公安发布处理结果:当夜,海门警方依法对涉嫌殴打他人的李某俊立治安案件查处;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李某虎、张某涛、韩某波、朱某亮等四人立刑事案件侦查。
该车的厂商指导价来看,75.38万至109.88万,确实价格不菲。目前受损车辆的损失价格评估还没出来,但从损伤程度看,已完全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公安处理结果
经公安机关调查:20日下午15时30分许,该小区业主季某某(女)在小区二期门口,因车辆进出问题与物业保安李某虎(男,37岁,河南焦作人)发生口角,李向季吐口水,季丈夫陆某闻讯后与朋友李某俊(男,29岁,河南沈丘人)等赶至现场,与李某虎争论。期间,李某俊对李某虎进行殴打,后物业保安李某虎、张某涛(男,19岁,山东济宁人)、韩某波(男,19岁,江苏灌南人)、朱某亮(男,26岁,江苏海门人)等四人持铁管对陆某的奥迪Q7汽车进行敲砸,致多处损坏。
当夜,海门警方依法对涉嫌殴打他人的李某俊立治安案件查处;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李某虎、张某涛、韩某波、朱某亮等四人立刑事案件侦查。
6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对上述人员作出处理,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人李某俊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李某虎、张某涛、韩某波、朱某亮等四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现在引导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头脑发热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再次提醒大家:退一步海阔天空,无论你拳脚多厉害,也不管你棍棒多硬,最终都无法漏过法律天网,天热勿骚动,天热更勿燥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