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江苏 > 南通 > 关注南通 > 正文

0

南通住房保障新标准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20 09:45:00

  中国江苏网讯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优化住房保障结构,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在市区执行新的住房保障标准。

  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处长赵卫东介绍,与现行标准相比,新的住房保障标准的保障门槛进一步降低,将覆盖到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在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标准方面,申请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市区中低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标准由现行的低于1600元(含)调整为2100元(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为低于20平方米(含)。优秀农民工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家庭同样可以享受住房政策性补贴。优秀农民工家庭收入标准由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2100元(含)调整为2600元(含);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家庭收入标准由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含)调整为2100元(含)。

  《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仍为75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补贴,但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应从补贴建筑面积中扣除计算。共有产权房产按照家庭成员所占份额相应比例补贴面积计算。补贴标准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00元。按此计算,单个中低收入家庭最多可以享受到6万元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

  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面,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由低于2200元(含)调整为2400元(含),单身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由低于2400元(含)调整为2600元(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为低于20平方米(含)。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其中:1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28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家庭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对承租市区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家庭,根据“先缴后补、租补分离”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保障面积内补助标准为: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95%;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5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1550元及以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65%;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40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2600元及以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35%。

  对于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低保、特困职工家庭补贴标准由13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5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1550元及以下)补贴标准由11元/平方米调整为13元/平方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40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2600元及以下)补贴标准由5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

  《通知》同时明确,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向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放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 人户家庭,仍按原补助办法,即可按照 2 人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

  记者冯宏新

标签:

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