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劳动部门表示:单位应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中国江苏网讯 职工在任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辞职时,能否要求补发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昨天,如东县人社局接到反映后答复,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辞职时应当支付年休假的工资。
王某入职如东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已满8年。6月8日,从未请过年休假的她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补发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公司同意其辞职,但拒绝补发工资,理由是公司从未限制她休假,而且其本人也未申请过年休假,因此视为主动放弃。
王某因此向如东县人社局反映情况。对此,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明确给予答复称,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
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另外,该实施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王某没有主动要求休假,但公司也没有主动安排她休假,所以不能算是王某主动放弃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王某的工作年限为8年,年休假是5天,公司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她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随后,如东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立即与该建材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明确指出公司在处理王某请求事项上存在错误,必须立即纠正,同时宣传国家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随后即为王某办理补发工资手续。
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张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