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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农户家“冒出”缅甸女孩 一涉外拐卖案浮出水面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6-02 08:55:00

  中国江苏网讯 因儿子不能生育,通州一户农家想要收养一名孩子,遂让村里在外打工的老乡打听消息。没想到,好不容易“领养”到的孩子刚带回家,丈夫就把妻子举报到了派出所。更让人没想到的是,这背后牵扯出来的,竟是一起涉外拐卖儿童案件。昨天,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这起案件中最后一名被告人,也就是这起交易的“中间人”孙某终被一审量刑,涉案的三名被告人均以拐卖儿童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家里多了一名陌生小女孩

  丈夫将老伴举报到派出所

  能够领养一名健康的孩子,一直是家住通州的农村主妇于某和丈夫卢某一家人的迫切心愿。

  因为儿子的身体原因,儿子儿媳在婚后数年一直未能生育。于是,老两口辗转南通、东台、南京等地多家儿童福利院,想要领养一名健康的孩子。无奈,此事一直没有如愿。于是,老伴于某拜托在外打工的乡亲孙某打听消息。

  2015年7月20日,在通州金沙镇上打工的卢某回到家,发现家里竟多了一名四五岁大的陌生小女孩。“孩子是抱养来的。”在丈夫的追问下,于某含糊回答。但让卢某诧异的是,老伴不仅对孩子的身世、父母一概不知,还从银行取了5万元,交给对方作为抚养费,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担心妻子遇上的是人贩子,亲生父母和警察随时会找上门,纠结一晚后,卢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在通州区石港派出所内,民警发现,小女孩说的话没人听得懂,甚至不太像是中国话。“这可能是一起涉外的拐卖儿童案件。”当地警方初步推测,立即介入调查。但在南通,鲜有发生拐卖儿童案件,这让警方倍感意外。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干某、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让人深思的是,在作案时,董某还怀着身孕,是一位“准妈妈”。

  案件背后真相让人瞠目

  男友将现女友与前夫所生之女“卖”了

  去年,通州法院曾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涉外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干某、董某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干某在云南认识女友麻某,并很快同居。麻某自称缅甸籍,因前夫贩毒被抓,所以带着4岁的女儿及腹中胎儿来到云南求生。但干某无一技之长,麻某又不懂当地语言,两人生活很快陷入困境。2015年7月,被告人干某与女友麻某商议,欲将女友4岁的女儿送他人抚养,并联系其二姐即被告人董某,请其帮忙联系送养。

  巧的是,通州人孙某在镇江打工时认识了董某,并向她打听过有无孩子送养。

  被告人董某与中间人孙某商谈送养事宜,并提出要收养方支付抚养费。被告人干某在未告知女友的情况下,与二姐董某商议,索要“抚养费”4万元钱。被告人董某为从中获利,向孙某提出要“抚养费”5万元。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干某、董某和麻某等人,在中间人孙某带领下,来到南通市二号桥附近与收养人于某碰面。见面后,于某从银行取出5万现金,交给被告人董某后,并将阿香带回家中抚养。

  回到镇江后,董某将4万元钱交给干某,干某将这笔钱存入自己的账户内,后对其女友谎称,仅收到对方“抚养费”2万元,并于当日为两人各买一只手机,共消费1450元。

  一方想送养,一方想收养

  姐弟俩是“好心送养”还是“拐卖儿童”

  那么,既然一方想送养,另一方又真心想收养,这5万元抚养费也是对方自愿给的,被告人干某、董某的行为究竟算不算是拐卖儿童呢?开庭审理时,两被告辩称,自己已认识到讨要和私藏抚养费行为是不对的,但主观上并没有拐卖儿童的故意,只是帮助他人送养儿童,也并没有对孩子造成人身伤害。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收养、送养关系,都是无偿的,尽管民间有收养方自愿支付一定抚养费,这也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不存在议价行为。”该案的审理法官解释,但这起案件中,董某和中间人孙某谈好价钱,这就存在明显的议价行为。

  通州法院认为,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干某、董某乘他人送养孩子之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背着被害人的母亲向收养方索要送养孩子的“抚养费”,实施出卖儿童行为,并将收取的“抚养费”占为己有,获取非法利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016年6月8日,通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干某、董某的行为均构成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种“好事”千万做不得

  老乡孙某介绍“收养”儿童也被判刑

  今年5月27日,通州法院再次开庭,这次审理的被告人正是这笔买卖的“中间人”、通州人孙某。案发后,孙某曾一度下落不明,去年9月30日,通州警方对被告人孙某网上追逃,同年12月15日将其抓获归案。

  通州法院审理查明,在这起拐卖儿童案件中,孙某促成董某与于某谈定“抚养费”5万元,并带领干某、董某及小孩等人来南通与于某碰面。于某将5万元交董某后,还支付给被告人孙某车旅费、感谢费共计8000元,后将小孩带回家中抚养(已被解救)。被告人孙某收取8000元后,付给董某2400元,另支付车旅费等费用后非法获利3100余元。

  “因朋友家子女不能生育需收养小孩,介绍别人要送养的小孩给朋友家抚养,但没想到却因此构成拐卖儿童罪。”5月27日,庭审席上,孙某悔恨不已。当天,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一律追刑责。于某的收买行为发生在同年7月,也就是修正案施行之前,得以免除刑罚。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金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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