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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路面停车致事故法院判决司机依法担责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5-30 09:20:00

  中国江苏网5月30日南通讯(通讯员 芦霞)轿车在路边临时停靠。几分钟后, 一辆电动车因避让该轿车与其后车辆相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近日,该案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轿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依法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一个鸡蛋饼引发一场官司

  2016年2月25日17时许,黄先生开车接儿子放学回家,途经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因儿子提出想吃路西侧摊位的鸡蛋饼,黄遂直接左拐驶向道路右侧,车辆一半位于草坪、一半位于路面逆向停靠,摇下车窗购买。四五分钟后,年逾七旬的石老太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经此处。为避让轿车,石老太将车辆向左调整方向,在石老太左后方同样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陈某避让不及,与石老太相碰,致石老太车辆侧翻,人跌倒受伤。

  黄先生听到“乓”的一声下车查看,确认两辆电动三轮车离自己车尚有十米左右距离并未相碰后,便驾车离开现场。陈某随即拨打110和120,本起事故经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无法查证事故的成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石老太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发生医疗费34000余元,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九级伤残。

  2016年11月,石老太因事故损失将陈某、黄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三被告应承担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共计115952.81元 。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确认黄先生车辆违停,公司承保车辆不存在过错,且也无法认定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使黄先生应当赔偿,因肇事车辆事故发生之后驾车驶离现场,在商业险条款中规定,保险公司对此免赔。

  被告黄先生指出,原告所驾驶的车辆没有直接与自己的车辆碰撞,本人查看后认为原告受伤与自身没有直接关系才离开现场的,自己有100万的商业险,根本不需要、也不存在肇事逃逸。被告陈某则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提交了重新鉴定书面申请,认为黄先生车辆 违停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也有责任,自身在事故后对老太进行了及时救助 。

  海安法院咨询法医认为,鉴定报告是客观有据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遂没有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确认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石英损失医 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8655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分析交警部门向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被告黄先生在非机动车路段逆向占道停车,已影响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存有过错。石老太变向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存有过错。被告陈 某在行驶时疏于观察,且遇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亦存有过错。

  综合本案,酌定黄先生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石老太自负40%的责任。因被告黄先生向被告保险公司投设了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其赔偿份额转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 围内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赔偿原告石老太85140.8元,被告陈修赔偿10327.9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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