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亿积分骗取现金671万 8名被告一审被崇川法院判重刑
中国江苏网讯 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天猫积分,再用积分抵款进行虚假购物以套取现金,共计骗取天猫公司近671万元,近日,8名被告人被崇川区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被告陆某、朱某、潘某因犯诈骗罪处以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其余5名被告人因诈骗罪分获八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
一个月时间,骗取天猫7亿积分套现671万
今年4月初,崇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7亿天猫积分套现671万元案件。庭审现场,8名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出庭应诉。记者注意到,这8人中,除两名“70”后外,均为“85”后以及“90”后,年纪最小的为1993年出生的陆某,年龄最大的项某出生于1977年。
25岁的陆某是我市通州区人,在市区京扬数码广场经营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他最初与朱某、许某、潘某等人通过网络相识,建有QQ讨论群。后发现了骗取积分的生财之道,于是一起“下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陆某等8人经合谋,将合资购买和实际控制的南通、天津、上海、温州等地的6家“天猫”商城专营店铺,交由朱某管控,通过在上述店铺内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猫)赠送的积分,之后在上述店铺内,使用骗取的天猫积分抵款进行购物,将积分套现。
2015年11月初至11月20日,陆某等人利用上述方式,冒充10多万个天猫商城会员,虚假交易额高达14亿多元,获取天猫商城7亿多积分,实际骗取现金人民币671万余元。
套路不复杂,分饰“买家”与“卖家”两角
其实,他们骗钱的“套路”并不复杂:一是骗取积分,二是通过“特殊”办法,将积分兑现。
陆某等人在实际控制的天猫店铺中,每天制作不同的虚拟商品链接,金额为5元、10000元和50.01元,并在网上购买大量新注册的淘宝买家账号,俗称“白号”。第一步,将“白号”发给员工,员工拍5元的商品链接,再批量进行付款、退款。之后,利用软件将这些账号的生日改为操作当日或后几日,激活生日特权。第二步,将“白号”批量拍下10000元商品链接,通过绑定银行卡的优盾付款,卖家店铺设置自动发货,接着员工自动进行确认收货和维权退款,卖家店铺设置自动同意退货退款。在确认收货后,骗取的5000天猫积分(相当于人民币50元)即到了“白号”账户内,该积分不会因退货而被天猫收回。第三步,拍另一家店铺中的50.01元商品链接,使用骗取的5000天猫积分抵扣付款,天猫积分就变成现金到了卖家店铺账户中。之后,被告人朱某等人将资金提现分配。
利用规则漏洞,究竟算不算诈骗
“套取现金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陆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同样,项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天猫公司对会员退货后保留积分的情况应当预见,事实上对用积分抵现购物并不禁止,被告人行为只构成民事上的欺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法庭上,多名被告人的律师均提出以上辩护意见。
事实上,法院审理查明,为了诈骗活动的顺利进行,陆某等人甚至还研发了两款软件用于诈骗活动,包括自动拍下商品、自动付款、自动发货、自动确认收货、自动维权退货、自动同意退货退款、自动用积分购物等等。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虚假的身份实施虚假的交易,造成天猫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犯罪特征。其次,被告人经预谋后通过恶意软件,虚构大量会员及虚假交易,从而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严重扰乱网络交易秩序,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而不应由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或民事欺诈来调整。
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身为被害人,天猫本身是否存在“过错”
崇川法院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初被告人陆某等8人利用上述方式,冒充10多万名天猫商城会员,虚假交易额高达14亿余元,获取天猫商城7亿多积分,实际骗取现金人民币671万余元。
但有意思的是,据早先报道,这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骗取天猫积分套现的案件,并不是由天猫发现并报案,而是南通警方在调查陆某公司“虚假广告”一事时,在相关询问中了解到的。
作为被害人的天猫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也一度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天猫会员生日购物赠送积分”是一种营销活动,目的是促进买家消费,进行真实的商品交易。“即使天猫公司在规则的设计上考虑不周,不能就此认为天猫公司鼓励虚假交易。”法官认为,本案被告人通过自己控制的店铺进行一系列虚假交易,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罪责。对此,被害人天猫公司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朱某、潘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实施虚构会员身份、生日信息、商品信息、交易过程等大量的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天猫商城积分,骗取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沈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