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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人 今后遇到价格纠纷可申请免费调解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02 15:27:00

  中国江苏网讯 今后,市民在遇到保险理赔、车辆维修、家庭装修等价格争议时,可以向价格认定机构申请免费调解,并且“有法可依”啦!昨天开始实施的《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行为,对开展价格争议调处工作的原则、主体、条件、范围、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方式,调解人员的回避、调解终止的情形、工作监督以及相关罚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昨天上午,市价格认定中心在市区圆融广场通过发放资料、播放广播、现场解答等形式,就《办法》的相关内容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调解主体明确 免收调解费用

  “《办法》明确了价格争议的调解主体。”市价格认定机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争议进行调整处理。南通市区内发生的价格争议,当事人可向市价格认定中心申请调解,电话:0513-85594567。

  根据《办法》,价格争议调解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和调解庭调解等方式,而且价格争议调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但是,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调解范围广泛 七种情形例外

  据介绍,价格争议调解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民事利益纠纷中所有涉及价格水平合理性的争议。比较常见的,和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情形:比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邻里漏水、轻微火灾事故以及其他毁财事故造成的损失争议,家庭财产分割财产价格争议,车辆维修价格争议,家庭装修工程造价争议等。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争议是目前处理得比较多一种情形,争议点主要有:事故车的维修价格争议,事故中的财物损坏,像护栏、路灯这样的路政设施、房屋、还有人员的随身贵重物品像玉镯、手表、衣服等。

  有七种情形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的。

  调解流程规范 30日内应办结

  《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向价格争议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价格争议事项、诉求及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交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处理时限。

  记者 沈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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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价格认定部门每年调解的价格争议案件有100多件。

  案例一 手镯撞断成三截

  市民卢女士的一只翡翠手镯在一起车祸中遭受碰撞,断成三截,她认为肇事方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太低,双方向市价格认定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人员联系了中心专家库的多位珠宝玉石专家咨询价格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查。随后,召集保险公司、卢女士等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详细说明调查该手镯市场价格的情况及合理价位,双方都表示认可,签订了赔偿人民币5500元的调处协议。

  案例二 邻里漏水起争议

  2016年初,某小区13楼业主陆先生家水管冻坏了,水漏到了12楼、11楼两户人家,三方通过几次协商都未能就赔偿价格达成一致。陆先生找到市价格认定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人员召集建筑装修领域的专家到现场,查看损失范围,确定损失项目。调解人员先召集损失范围较小的11楼业主和陆先生进行调解,很快达成了补偿人民币2800元协议。再召集12楼业主和陆先生进行协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向实际损失价格靠拢,经过3轮协商,最终签订了补偿人民币19000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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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