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17岁初中生获刑六年半
中国江苏网2月22日讯 同学之间因琐事引发口角,南通市田家炳中学初三学生汤某持刀捅向与他同龄的刘某,致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月19日,记者获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17岁的被告人汤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今年17岁的汤某是市区某中学初三学生。2016年5月25日,该校下午第一节课后,汤某因为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发生口角,继而推搡。其间,汤某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处。邱某对此很不满,请邻班同学王某帮忙喊人收拾汤某。随后,王某打电话邀约16岁的刘某放学后一起教训汤某。刘某表示同意,并邀约了另外两个人。汤某得悉后威胁邱某,称“来一个杀一个”。
当天下午4点许,刘某一行人先后来到田家炳中学学田校区东侧的一座桥处等候。邱某看到汤某走出校门,欲上前拉住汤某,但没拉住。随后,刘某等人围堵汤某至附近一住宅楼北侧车库的门前。刘某要求汤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并拔出刀鞘,汤某便掏出水果刀并取下刀鞘。刘某随即向汤某的下腹部踹了一脚,汤某持刀捅入刘某的右腹部。刘某倒地后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刘某符合遭单刃锐器刺戳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案发后,汤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汤某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刘某的家属人民币50万元,并获得了谅解。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汤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汤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汤某不服,认为其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应当是防卫过当,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从宽处罚。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亦不构成防卫过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杜开林提醒说,法制教育课必须列入中小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决不能等出了问题时才想到法制教育。同时,法制教育要依据中小学生的年龄特征,采用一些学生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有效形式,使他们从小就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懂得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为,真正让每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