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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公布2012-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2-15 10:35:00

  中国江苏网215日南通讯(通讯员顾建兵记者李志华 )214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过去五年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该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2012--2016年,南通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34593件,审执结510820件,结案率95.6%。其中,中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538件,审执结35026件,结案率93.3%。审结了“SIS360娱乐在线”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黄振兴等13人在安哥拉绑架案等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SIS360娱乐在线”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

  【基本案情】201110月,被告人刘杰通过网络在国外申请了一台服务器,后又两次在国外租用更换服务器,招募张继林等17名被告人担任网站管理员、超级版主、版主等职,建立了设有10个大版块、35个子版块的“SIS360娱乐在线”色情网站。

  截至20125月案发,该网站共传播淫秽视频2万余部,图片100余万张,发展会员5万余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830日,如东法院对涉案18名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进行了公开宣判。本案系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联合督办案件。

  【典型意义】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时空跨度大,传播范围广,受害群体不特定,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特别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缺少人际交往,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是非识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而言,五彩斑斓的网络世界,对他们充满了好奇和吸引力,花花绿绿的虚拟空间,往往令他们欲醉沉迷、难以自拔,甚至诱发各种犯罪,其危害不言而喻。本案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的生存空间,净化了网络空间环境。

  黄振兴等13人在安哥拉绑架案

  【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黄振兴等13人通过劳务、商务、因私等方式签证,出国至安哥拉滞留务工期间,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勒索财物,采取持枪、强行抓绑等暴力胁迫手段,先后绑架多人勒索巨额赎金,共作案8 起,涉案总价值117万美元。该案系2012 年公安部“511”专案的重要组成案件,受到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现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高度关注。20131219日,南通中院根据13名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不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五年或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80万元不等刑罚。本案为公安部“5.11”督办案件。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发生于安哥拉境内,中国公民针对中国公民实施的有组织绑架犯罪系列案之一,系公安部专案。本案的准确定罪量刑,对其后进行的中安二次联合打击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有效维护了在国外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特大跨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22-20133月间,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参与贩卖、运输冰毒9次,共计124公斤;被告人祁家增参与运输冰毒4次,共计96公斤;被告人参与中野英二贩卖、运输冰毒7次,共计47公斤;被告人金镐、郑东参与走私冰毒2次,共计28公斤。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六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本案涉及日本籍、韩国籍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南通中院聘请了日语、韩语翻译,在庭审时现场同步翻译,使各被告人充分理解指控事实和庭审内容,日本和韩国领事全程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20141216日,南通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邵展刚、王战养、中野英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祁家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金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东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驱逐出境。

  【典型意义】南通濒江临海,紧靠上海,对外交通十分发达。特殊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使南通成为毒品犯罪分子贩卖、运输毒品的“中转站”。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的气焰,阻断了这条由上海途径南通再至日本的跨国贩毒通道。

  全省首例针对已死亡犯罪嫌疑人的没收违法所得案

  【基本案情】20131228日,南通市房管局原局长陈某在家中死亡,后警方证实系自杀。在此前一个多月,南通纪委刚刚召开了全市城建系统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一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就包括陈某。陈某于199712月任职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20103月退休,其后连任两届南通市房产协会理事会会长。

  在南通纪委通报之前,对陈某涉嫌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束,并移送南通市检察机关。因陈某进行过换肝手术,当时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在此期间陈西在家中自杀身亡。201448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中院提起公诉,陈某的妻儿徐某、陈某于2014515日向南通中院申请参加诉讼。

  在依法公告六个月后,南通中院于201411月公开审理了此案。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一审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上述受贿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两利害关系人提出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适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没收已死亡犯罪嫌疑人受贿违法所得,对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具有典型意义。

  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

  【基本案情】20161019日,南通中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日,南通中院还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对被告人白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白云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春玉、白云均没有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南通中院依法审结了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白云受贿案。该案是南通中院史上首次审理省部级干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在审判程序、实体判决、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到了“零差错”。

  兴业全球基金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案

  【基本案情】20114月,熔盛重工与安徽全椒县政府签约,受让全柴集团100%国有股,合同报相关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在双方发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后,以兴业全球基金为代表的机构和股民大量购入全柴动力股票。20128月,熔盛重工放弃收购计划。兴业全球基金将股票卖出,并诉至南通中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637万元。

  该案系国内首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案,引起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南通中院组织资深法官对法律原则、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判定熔盛重工放弃收购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其已真实、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无缔约过失,据此驳回兴业全球基金诉讼请求。兴业全球基金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137月,省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判决对要约收购制度的规范起了直接推动作用,促进金融领域对证券收购制定规范化细则,真正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完善了要约收购审批时效制度。

  一起涉外案件判决获得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承认和执行

  【基本案情】本案被告Itshak Reitmann(以色列人)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新西兰公司Reitman Consultancy Group LTD和乌克兰公司Intercom Investment LTD的名义与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

  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起诉请求判决Itshak Reitmann返还佣金。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南通中院经审理后查明,Itshak 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幕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后,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海外集团和Itshak Reitmann之间关于工人对外劳务五年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均被提前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

  据此,南通中院一审判决Itshak 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1400美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因被告Itshak 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须向以色列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目前,我国与以色列并未签署任何关于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经数次开庭审理本案,于201510月作出了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判决。

  【典型意义】该案是以色列在没有任何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为中国企业在以色列执行中国法院判决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张某、朱某犯假冒专利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朱某系江苏海安人,两人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后因故离开该公司。2007925日,张某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

  2011年,江源机电公司因未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利用从南通恒维化工厂获取的产品宣传册,委托复印社以南通恒维化工厂的宣传册为蓝本,仅修改了发明专利号的字体、颜色、大小、布局,印刷了江源机电公司宣传册2000本。张某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为其制作江源机电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互联网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4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1月—20136月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491750元。201549日,南通中院以假冒专利罪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刑罚。

  【典型意义】 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较为复杂,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的正常秩序,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本案江苏首起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51月期间,陆红霞及其父亲陆某、伯母张某3人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至少提出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三人又分别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和36次行政诉讼。20131126日,陆红霞向南通市发改委申请公开“长平路西延绿化工程的立项批文”。同年1128日,南通市发改委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批复。陆红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获取政府信息和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陆红霞所提起的诉讼因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裁定驳回陆红霞的起诉。陆红霞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任何权利都必须正当行使,这是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知情权虽然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公民行使这一权利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同时,因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即构成滥用诉权行为。该案被称为我国规制滥用诉权第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汇泉公司倾倒废酸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某于20122月投资成立汇泉化工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批发(不带仓储),注册地在江苏省海门市。从20138月至20145月案发,韩某违法在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新河储存运场擅自利用罐体仓储盐酸,执法人员现场查获3个卧罐、5个竖罐,罐体下私设地下暗管和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河道,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长江)近3公里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经查,韩某所在公司一共购进废酸2.7万吨,销售2.3万吨,最后警方认定偷排进新江海河的为4117.76吨。这些直接排进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20161月,港闸法院一审判决汇泉公司犯单位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韩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另判处汇泉公司两名涉案员工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正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已影响到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纠纷呈较快增长趋势,因环境生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亦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亟需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严厉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该类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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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