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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通报《2016年度南通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报告》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2-12 11:02:00

  中国江苏网2月12日讯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处理过期的胶水,雇主吩咐只要“不倒河里就行”;燃气公司调压时造成有毒气体四氢噻吩泄漏,附近的村民吸入后头晕恶心……随着生产生活对大气、水、土壤、矿产等资源利用率的不断提高,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日益加剧,环境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日趋复杂。2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2016年度南通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报告》,同时公布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8起典型案例。

  非法采砂,8名被告无缓刑

  林某等8人在长达18个月的时间内,非法采砂数百次,累计1191350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38万余元,严重破坏长江干流航道安全,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一人缓刑,没收非法所得共计193.7万元,罚金共计100万元。

  记者从市中院获悉,2016年,我市两级院共审结22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其中有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内,6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是向长江、河道和水井里偷排有毒有害工业废液,这些犯罪行为都对南通水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市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德华介绍,针对南通滨江临海河道多的地理特点,全市两级院加大了对水环境的司法保护,通过依法审理和惩处犯罪,保护了水资源的生态安全。

  环境侵权案,每年都在增长

  2011年8月,中油公司员工在调压时添加四氢噻吩造成泄漏,周围空气中弥漫刺鼻气味。居住附近的韩某、丁某吸入后,因头晕胸闷恶心等先后至多家医院就诊,经诊断韩某、丁某病情均属四氢噻吩中毒所致。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中油公司存在泄漏四氢噻吩的污染环境行为,其辩称其泄漏量少且无毒不足以致害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中油公司赔偿韩某42222.4元,赔偿丁某58183.27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这几年,环资类案件每年都在增长,不少市民对生存的空气、土壤,甚至声音,都有了更高的诉求和维权意识。”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透露,2016年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98件,占环资案的85%;审结环境侵权类民事案件12件,主要涉及噪声污染、土壤污染及水污染,有9件判决支持被侵权人诉求或经协调得到补偿而撤诉,获赔率达75%。

  非法狩猎,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间,鲁某、刘某等人经合谋,在海安暂住地设点收购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黄鼬及刺猬。至案发时,警方共查获黄鼬皮2081张,黄鼬19只,刺猬皮136张,刺猬10只。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南通野生动物稀少,但在有些农村,少数人在农闲时用网捕鸟、用夹子等猎捕野兔、黄鼬等。”杨德华说,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8件非法狩猎犯罪案件,有7件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9人适用缓刑,发挥刑法的惩罚和教育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都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括常见的麻雀、喜鹊、癞蛤蟆、青蛙、壁虎等。

  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11件,审结232件,比2015年上升16%。今年,市中院将通过“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开展,继续推动我市宜居宜业富有魅力的花园城市建设,进一步调整完善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机制,加大环保司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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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