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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
2020-11-12 17:13: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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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许琴)11月11日,江苏省政府公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粮食主销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价差。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那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政府储备粮: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或者相关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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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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