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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转供电收费方式实行“二选一” 不合新规者本月底整改到位
2019-07-03 11:14:00  来源:南报网  作者: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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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南京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就转供电环节收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和提醒,凡存在不符合转供电环节收费新规的,要按照要求于7月31日前整改到位。

  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转供电收费方式实行“二选一”

  南报网讯(记者 邹伟)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南京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就转供电环节收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和提醒,凡存在不符合转供电环节收费新规的,要按照要求于7月31日前整改到位。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市的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地方,均存在转供电行为。

  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自今年5月1日起,我市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全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用电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各转供电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严禁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发生,保障终端用户的权益。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实际损耗、公摊电费、电费清单等信息,接受终端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对照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凡存在不符合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规定的,要按照政策要求于7月31日前整改到位。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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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郭蓓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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