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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本月生效 虚假诉讼刑事打击力度加大
2018-10-12 10:28: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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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源源)自作聪明打假官司“麻烦”大了!近日,南京检方发布案件信息,我市一名男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提起公诉。本月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打击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针对伪造证据、打假官司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根据检方起诉书指控,去年年初,47岁的男子张某以女儿的名义在我市提起民事诉讼,向一家装饰公司讨要200万元欠款,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凭证等证据。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不过,这起官司实际上是张某刻意制造出来的“假官司”,为的是“合法”转移财产,在另一起案件中逃避法院执行。案发后,我市检方介入,经审查,张某被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

  民事案件审理中,虚假诉讼并不罕见,立法上对虚假诉讼的规制也越来越严厉。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2015年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则明确设立了虚假诉讼罪名。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名从事民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虚假诉讼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损害司法权威,是不诚信的极端表现,危害极大。如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达到使另一方少分共同财产、多担共同债务的目的,与他人串通虚构婚内债务,并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债务,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还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老赖”,通过虚假诉讼故意加大或者虚构债务,以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少掏钱出去”。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自2015年以来,我市法院尚无以“虚假诉讼罪”判决案例,提出虚假诉讼的行为人多被处以拘留、罚款等司法惩戒,或以“伪造证据罪”被判刑。本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对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作出进一步规定,也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如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

  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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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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