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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保障律师权益 随案向法院移送电子卷宗
2018-09-12 09:41: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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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许震宁)昨天,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这一由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会签的《意见》,对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申请收集和调取证据权、执业救济权等五大权利,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同时对律师在刑事办案中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也相应作出了相关规定。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蒋永良介绍,《意见》突出实践需求,针对检律实际办案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了一些操作性强的规定,力求避免与已有规定重复和面面俱到。

  由于我省各级法院尚未全部建立电子卷宗制度,针对有一些律师提出的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才接受委托辩护、无法从法院获得电子卷宗的意见,《意见》规定,检方案管部门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对应当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案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为在审判环节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应当依托电子卷宗系统,积极推进律师异地阅卷。辩护律师在阅取电子卷宗后要求核对原始卷宗的,应当依法予以安排。

  《意见》细化了律师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例如,现有相关规定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何时告知、如何告知律师,无明确要求。为此,《意见》规定,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作出批捕决定的,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回执后24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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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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