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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2018-07-26 08:58: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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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许琴)7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提出,获得“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获得“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并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五一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

  现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颁布施行,经2002年、2009年两次修正。

  《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说,在界定见义勇为的内涵时,将现行《条例》中的“不顾个人安危”的表述删除,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为进一步提升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感,《条例(草案)》细化和增加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待遇。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优先救治。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条例(草案)》还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保护和优抚。比如,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招生录取的优待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见义勇为烈士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有关规定加分投档;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可以免试入学。此外,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时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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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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