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苑 记者张源源)“老赖”将财产转移给未成年子女,法院执行时能否处置?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明确“老赖”的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车辆及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等可执行。
记者了解到,在实践中,基层执行法官遇到“老赖”转移财产给未成年子女情况不在少数,给执行带来困难。“很多时候,被执行人有钱,但他拿去给未成年子女买房子,或者为了对抗执行把自己的房子转移到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有权执行的只是‘老赖’名下财产,针对小孩或者配偶的,以前很难处理。”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名执行法官告诉记者。
《解答》是为了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而制定的。省高院明确,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老赖”个人为债务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可能被执行。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包括:“老赖”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配偶单方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对于“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与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单方或者与“老赖”本人共有的房产、车辆等,法院也可以执行。
也就是说,根据这份规定,“老赖”向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行不通”了,如果申请人掌握到上述财产线索,可直接向法院提供以强制执行。
《解答》还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处置后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为限处理,对于配偶单方名下及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原则上以1/2份额为限执行。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