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在就《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条例(草案)规定,遭遇重污染天气时,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将采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等措施。
拟对机动车尾气进行遥感监测
机动车尾气对于大气污染“贡献不小”。这次的条例(草案)强调了汽车尾气的技术手段监管。
条例(草案)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客运、货运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现场监测、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抽测。
如果机动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治理并复检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行驶证。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遇重污染天,将采取8项应急措施
这次的条例(草案)规定,南京实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公众健康提示,并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五)禁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实行冬春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制度。市政府发布冬春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确定管控时间、管控范围和管控单位名单。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管控方案。市人民政府承办或牵头组织的大型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排污单位限制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市政府应当提前二十日发布活动公告。
若违反上述规定,排污单位未执行管控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扩建餐饮项目
居民楼下餐馆油烟扰民,一直是公众环境投诉的热点。这次的条例(草案)对此做出详细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新建居住项目配套商业或紧邻居住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功能的,应当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草案明确,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目前,这一条例(草案)正处于征询公众意见阶段。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6月10日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9室)。联系电话:025-6878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