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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实施
2018-05-30 17:1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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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30日南京讯 ( 记者华诚 通讯员沈芙维)从6月1日起,《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日前,江苏省妇联邀请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许利民向全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专家,省妇联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市妇联分管主席、权益部长,县(市、区)妇联维权干部代表及社会妇女代表进行了专题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实质,增强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

  全国率先提出男性“共同育儿假”

  《保障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男性“共同育儿假”,倡导男女共担养育责任,减轻女性就业压力,广受社会好评。在新制度设置方面,还增加了孕期女职工保护妇女、议事会制度入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制度(成员权、承包权和宅基地)、家庭美德教育制度以及约谈制度、侵害妇女典型案件的公布制度。《保障条例》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了再一步完善。例如参政议政、参与社会治理制度,增加创业培训、鼓励妇女接受义务教育以上教育的措施,生育保险津贴的江苏标准,反对家庭暴力的新举措和庇护的新途径等。

  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有了制度设置

  《保障条例》切中了当下女性保护的热点和难点,并有具体条款。例如第19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等特点进行生命、性与生殖健康、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女性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此条款针对目前教育中存在的“重知识轻素质”的现象而做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具体来讲,在儿童时期,知道身体哪些部位不允许他人触碰,在少年时期,知道正确与异性同龄人的交往界限,对怀孕、流产带来的身体伤害有明确的认识,懂得珍爱自己;对性侵害、性骚扰敢于拒绝,不被某种管理关系控制、诱惑,正确认识“师生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保障条例》在女性自我保护教育的目的在于启迪女性对社会性别平等的自我认知和自觉追求,最大程度地挖掘自身潜能,促进妇女个体的自我发展,推动妇女群体的全面发展。

  孕期女职工保障应用“平衡”两头顾

  再如,在孕期女职工保护方面,《保障条例》第2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后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些内容是保障条例的新设规定。

  许利民专家作了解读。首先,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需要减轻劳动量和降低劳动强度(如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调岗)的,有权向单位提出请求。但女职工提出请求时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合法证明;没有证明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其次,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需要用人单位安排休息的,也必须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同时,休息期间的工作纳入病假管理,按照病假享受有关待遇。

  《保障条例》创新性地建立了孕期协商休息平衡机制,即女职工怀孕后,不属于前述第二种情形而需要安排休息的,虽不能纳入病假管理,但双方可以对离岗期间的经济待遇进行平等协商,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处理。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保障条例》一方面希望用人单位给予怀孕女职工更多的制度关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女职工离岗休息,安心养胎;另一方面,也不希望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负担,故而采取了顾全两方面主体利益的平衡机制,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解决问题。孕期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得到了最大限度地维护。

  据了解,许利民也是《保障条例》起草人之一,历经几十次座谈、省内外调研、十几易其稿,完成修订工作,并于今年3月28日省人大十三届二次会议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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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华诚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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