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采访一起涉及“超龄打工”的劳动争议中发现,他们中绝大多数既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因为“超龄”不构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等意外,往往陷入维权困境。
打工1年多没拿工资还自掏医疗费
老家安徽巢湖的老余今年67岁,去年,他向法院提起劳务纠纷诉讼。老余称,自己从2015年起在鼓楼区虎踞路一家公司担任保安,工作1年多后不慎在办公室摔倒受伤,后一直在家休息。等到他回公司上班,并索要受伤前的工资,却发现当时管他的“主任”离职了。
老余称,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年多,工资一直没有拿到手,还因伤花了7000多元医疗费,实在是“得不偿失”。他想找单位来付这笔钱,但发现困难重重。
老余先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医药费合计2.5万余元。不过,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出生于1951年的老余当时已经年满60周岁,他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
随后,老余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他“入职”时没有签任何书面合同,拿不出劳务协议;因为“一直没有工资”,也没有工资发放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证明存在劳务关系的佐证。由于在法院审理期间始终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关系,他的诉请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超龄打工者”维权纠纷多发
在我市法院审理的劳务纠纷案件中,类似老余的事情并不鲜见。
65岁的鼓楼区居民张某退休后,被某物业公司聘任为物业水电应急维修工及小区物管保安值班员,不久被解聘。他以“劳动争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并索要相关工伤赔偿,但因为诉错了案由,第一次起诉的诉请并未获得支持。
雨花台区居民王某原本在一家商贸公司担任仓库保管。60岁生日过后不到一个月,王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他一周内离职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他同样经历了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向法院起诉维权部分诉请未获支持的困境。
“老余”们遇到的,涉及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两大难题,一是超龄工人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二是超龄工人的工伤赔偿问题。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研究劳动法多年,他告诉记者,很多企业愿意招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认为这批人工作有经验,且可以避免社保支出、用工成本低。但如果出现纠纷,在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认定上,司法实践差异很大,各地法院判决也有不同。
“超龄工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在审理中以劳动者年龄为限,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有的则还要在年龄基础上考量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果没有享受相关待遇,则依然按照劳动关系认定。另外,司法实践中还经常遇到‘跨线’问题,即劳动者入职时不到退休年龄,而工作一段时间后到了年龄,这时是劳动关系存续,还是立刻转变为劳务关系,各地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刘秋苏告诉记者。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差在哪儿?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许多权利,如被无故开除享有经济补偿金、加班时享有加班工资、生病时有病假工资及重大疾病医疗期限,因工作原因受伤享受工伤待遇等;但一般的劳务关系中,以上权利均不享有。
未雨绸缪有“诀窍”
“超龄打工”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困惑?这是因为,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着模糊地带,人社部门与司法部门在实践中也有诸多不同看法。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这项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即使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
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上述《解释》对于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是否也按劳务关系处理,没有给出明确结论。
记者了解到,在“超龄打工者”相对密集的物业管理行业,部分公司已经开始为公司内的“超龄打工者”购买“团体意外险”以规避风险。“公司无法为退休人员再交社保,针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我们向保险公司每月固定购买‘团体意外险’名额,然后定期更新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以此来给‘超龄打工’的员工多一份保障。”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刘秋苏则提醒,“超龄打工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每月的劳动报酬等。另外,也建议“超龄打工者”自身或请求用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让自己有更好的保障。
本报记者 张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