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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献血条例》出炉记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1-29 18:53:00

  中国江苏网11月29日南京讯(路菲) 献血能够解除患者病痛甚至挽救生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10月下旬,《南京市献血条例》经过两次审议后,在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条例立足“不重复、有特色”的立法思路,创新制度设计,努力交出各方满意的答卷。

  无偿献血,不用舍己,亦可救人

  “生命离不开血液。无偿献血既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爱心工程。”一位网友在市人大热点网谈活动上感慨道。

  无偿献血,不用舍己,亦可救人,这是无偿献血的意义。但是,近年来,我市献血状况不容乐观,街头血源不断萎缩,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临床用血需求。南京作为省会城市,丰富的医疗资源吸引了大量外地患者,临床用血需求快速上升,加剧了采供血压力,临床用血由季节性、结构性缺血成为常态性缺血。按照我市每天需要血液量15万毫升计算,如果人均献血300毫升,意味着每天至少需要500人参加献血才能满足基本临床用血需求。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和促进我市献血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相关工作机构自年初就提前介入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5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南京人大网站热点网谈栏目,与网民开展在线交流。直播期间,共有1.5万名网友参与交流,有105万名微友通过南京人大官方微博关注网谈实况。此外,还有882名网民参与了网上问卷调查和微博评论,提出各类意见、建议和问题186条。

  “制定这部条例,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力求在制度和机制创新上有所突破。同时,还要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逐条论证研究,力求充分反映民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薛宏在条例修改论证阶段反复强调。兼顾社情民意和立法创新,条例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献血工作方面的职责,规范我市采供血秩序,保障献血和临床用血的安全和需要,建立和完善献血保障激励措施,对于彰显南京博爱之都的城市特色,保障献血事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息平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目前,献血工作在各阶段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尤其是相关部门信息不互通,应急处置不及时,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不便捷等,极大地阻碍了用血便利、挫伤献血积极性,有必要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架起献血者、用血者、血站、医疗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网上沟通桥梁,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

  “现在已经进入网络化的大数据时代,献血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联网,技术上不难实现。献血时可以通过扫描二代身份证等方式来实现信息查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黄亚玲就建立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的可行性专门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

  条例创设了连通各方的献血工作信息化制度,规定市卫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连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疾病控制单位和医疗机构,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同时,在献血工作相关环节也作出明确规定,如在信息登记时,血站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录入献血者相关信息,作为用血费用核销的依据。医疗机构要与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网,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

  此外,通过信息平台,条例建立了用血费用便利核销机制。条例规定,用血费用由就诊医院通过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直接核销,医院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再由血站核销。这一机制将有效解决核销费用时在医院和血站来回奔波的麻烦,给献血者用血提供便利。

  筛查屏蔽,关口前移,护航血液安全

  有什么措施可以避免输血过程中“窗口期”感染、是否有这方面的刚性规定……血液安全需要技术和法律双护航。国家一方面不断改进检测技术,缩短“窗口期”;另一方面,《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明文规定,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包括具有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者患有艾滋、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疾病人员,不得献血。但是,技术彻底攻克“窗口期”的世界难题在当下存在难度,《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规定在实践中又缺少落实机制。

  为了排除“窗口期”感染风险,条例彰显立法智慧,创设高危献血者的筛查和屏蔽制度,将安全检查关口前移,为血液安全“加了把锁”, 从源头上把控血液质量,保障市民用血安全。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具有高危行为献血者的筛查和屏蔽制度。属于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不得献血,采血点不得采血。公安、司法部门以及疾病控制、医疗机构等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名单并及时更新。同时,对于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故意献血的,条例规定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待规定,既“锦上添花”,又“雪中送炭”

  献血是爱心的传递,小善大爱。一审时有意见提出,条例要加强对献血者的关爱,激发献血积极性,营造献血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这也是公众关心的焦点。

  如何完善保障机制维护献血者合法权益,同时对献血行为进行激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上位法基础上,对第四章“保障和激励”各项规定反复打磨、论证,结合我市实际,无论是医院就诊、积分入户、单位支持、德育加分,甚至是患病援助,都为献血者提供便利和优待,体现了地方立法特色和可操作性。

  条例用制度设计匡扶美德,为献血行为“锦上添花”,对全社会形成鼓舞和引导,激发公众献血热情。条例规定,献血者除了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优待规定外,还可以“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享受本市积分入户加分政策”,“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等等。

  除了奖励措施,献血者更关心的是保障规定。献血者生病无钱医治怎么办、用血时可以享受什么优待这些问题条例都有解答。条例为献血者“雪中送炭”,提供后续援助,献血者患大病并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来源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可以接受社会指定捐赠。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政府组织制定;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优先安排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一项项规定,既接地气,又鼓舞人心,用实打实的“获得感”撑起幸福感。

  “我不认识你,但我谢谢你!”——献血承载的是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关爱,体现的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条例的通过,将我市献血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推进我市献血事业迈上新台阶起着积极作用。(作者系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办公室 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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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