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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出新规 规定验收移交时间表

来源:南报网   2017-10-11 08:34:00

  南报网讯(记者 许琴)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验收、移交的时间表,不严格落实验收移交要求导致设施延迟移交的建设单位,承担延迟期间的一切责任及管养费用。

  《意见》明确,工程建成三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完成竣工验收或实体验收。验收后一周内建设单位书面报移交牵头部门,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联合验收,验收内容包含建设手续是否完善、设施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及管养接收标准等。各部门、单位在联合验收后一周内列出整改清单,交由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在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书面报设施管理部门,由设施管理部门一周内完成复查。

  整改完成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书面向移交牵头部门提出设施移交申请。移交牵头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设施移交会,对移交内容及责任进行确认,并由各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会后一周内签字的部门、单位在移交表上盖章,完成移交和接收。如存在少量设施整改周期较长,且不影响整体设施使用,设施管理部门不得以此拒绝整体设施的移交、接收。

  如果不及时移交将要被惩罚。《意见》规定,对不严格落实验收移交要求导致设施延迟移交的建设单位,承担延迟期间的一切责任及管养费用,市建委视情况扣减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设施管理部门及管养单位对整改后符合移交要求的设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管养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市建委会同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市政府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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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