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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7-28 09:42:00

  中国江苏网讯 昨天上午,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据南京晨报记者了解,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和之前相比,《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方式,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即可申请法援。

  扩大范围

  公证、司法鉴定都成为法援新方式

  据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介绍,为体现立法为民精神,也为了更多更好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条例重点在第二章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方式中,规定和新增了比较多的内容。

  一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比如:条例第十条把公民因婚姻纠纷、监护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情形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

  二是扩大了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比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属于上述特困人群,将原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进行了扩大;

  三是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方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和公证、司法鉴定都属于法律援助的方式,这比以往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具体措施还要再制定相应的细则规定;

  四是扩大了受援对象的类别。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对象只涉及自然人,而《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则把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从而实现了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向社会组织延伸。

  保证质量

  三年以上从业经历律师才可为死刑辩护

  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处长凌盛广称,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视法律援助质量为生命线。为保证困难群众能得到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化的管理措施,通过首位负责、跟踪回访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等方面的制度来保证质量。

  《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不仅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提出了要求,还加强了对受援助对象诚信的监督。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受援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援人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全市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南京晨报记者在条例中看到这样一条: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副处长马惠智表示,设立这一准入门槛,一方面是要保证案件受援的质量,另一方面也是鼓励更多的优秀律师来办理法援案件。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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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