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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生育 自付比例下调

来源:南京日报   2017-06-14 09:41:00

  南京日报讯(记者 毛庆)昨天,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部分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上调,这也意味着今后生孩子将享受更多实惠。

  《通知》明确,调整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此外,调整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其中,提高分娩的住院结算指标,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300元。对于分娩合并传染性疾病在我市定点传染病医院生育的,考虑传染性疾病的额外医疗费用,顺产在上述调标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助娩产、剖宫产再提高400元。提高计划生育的住院结算指标。早期妊娠流产、稽留流产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指标,在原来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100元、100元,中期妊娠流产在原来基础上统一提高500元。

  个人自付比例调整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住院结算指标从本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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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