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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受保护

来源:南京日报   2017-05-09 10:16:00

  南京日报讯(记者 张源源)近日,“男子售2只鹦鹉获刑5年”引发关注,有网友评论认为“卖家养的不犯法”。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目前我市法院已审结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尚未出现过此类鹦鹉的身影,被告人均因捕捉或出售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被追究刑责。

  据此前媒体报道,深圳男子王鹏将自己孵化的6只鹦鹉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出售,后经侦查机关查明,其中有2只系珍贵、濒危鹦鹉。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目前,男子已经上诉。

  男子家属网上发帖后,“售2只鹦鹉获刑5年”的说法随即引发关注。涉案的究竟是什么鹦鹉,保护级别如何?记者采访动物保护相关人士了解到,涉案的绿颊锥尾鹦鹉原产南美,名列我国参与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根据刑法第34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约附录中的物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范畴。记者在这份名录上还看到,除了绿颊锥尾鹦鹉,金刚鹦鹉属的所有种、凤头鹦鹉等都“榜上有名”。

  最高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非法出售这些动物同样触犯刑法,视情节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了解,目前我市法院已审结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中,尚未出现过此类鹦鹉的身影。不过,在南京周边,已有涉鹦鹉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发。此前盐城某养殖场负责人就非法从南美等地走私鹦鹉珍稀野生动物入境,并通过网络联系客户售卖。养殖场内的鹦鹉被解救成功后,现“居住”在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的新热带鸟馆内。

  有动物保护人士担心,一旦法律允许随意买卖人工驯养的珍稀保护动物,可能会“鼓励”不法分子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再通过人工驯养将野生动物“洗白”后随意出售,这样一来,必将导致更多野生珍稀保护动物被抓,严重破坏野生物种种群。

  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提醒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发出司法解释,除了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外,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不得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将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视同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物种,防止物种灭绝。市民对于国家保护动物的法律、名录要有一定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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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