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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调价须提前45天告知

来源:南京日报   2017-03-31 09:33:00

  南京日报讯(记者 李子俊)《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于4月20日起实施,养老机构如果要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话,调价周期必须不低于1年,且应提前45天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家属。

  细则指出,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费和特需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性质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自主确定。

  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年,各养老机构在收费标准调整前应提前45天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家属。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周期、退费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等。养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示基本设施、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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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