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防控防指〔2021〕27号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场所
门帘使用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疫情防控领导指挥机构: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呈高发态势,国内河北、黑龙江、吉林等多地出现局部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入冬以来,部分医疗机构、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为了保持室内温度、节约能源消耗,安装和使用了门帘。考虑到门帘为高频接触物表之一,存在通过间接接触造成病毒传播的风险,省预防控制组组织专家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场所门帘使用指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预防控制组(代章)
2021年2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项组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场所门帘使用指引
为科学规范指导公共场所使用门帘,有效降低新冠肺炎传播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使用门帘的公共场所,其他使用门帘的场所或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具体要求
(一)公共场所特别是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应使用棉质、布质等不易清洁消毒的门帘;可改装为塑料、皮革等易清洁消毒的门帘,并对门帘的高频接触部位每日清洗消毒。
(二)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预检分诊、隔离病房、核酸采样处等感染风险较高的部门,尽量避免使用门帘。
(三)使用门帘的单位应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门帘清洁消毒方案,并监督执行。可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或75%酒精进行消毒,公共场所每天至少在营业前清洗消毒1次,可根据客流量增加情况适当调增清洁消毒次数。医疗机构接诊患者期间每4小时清洁消毒1次,每日接诊患者结束后再进行一次终末清洁消毒;同时需做好相关记录。
(四)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医疗机构应逐步改造,取消门帘,结合消防、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求在入口处设置旋转门、感应门等免接触的自动门,或在入口处安装设置热风幕。医疗机构可设置连通预检分诊点至门急诊的帐篷式防风通道。
(五)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应使用门帘,接诊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医疗机构还应对患者接触过的门帘进行拆除并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六)使用门帘的公共场所特别是医疗机构应在入口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告知公众在接触可能污染的物品后应及时洗手或用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洗手前不要触摸口鼻眼等卫生知识。
(七)随着气温回升,各单位应尽早拆除门帘。
总值班: 吴弋 刘昆 编辑: 张笑爽
来源: 连云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