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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检察案例首入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2020-12-24 10:35:00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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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4件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海州区检察院办理的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入选。据悉,这是我市检察机关的首个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海州区锦屏磷矿“尾矿坝”系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发集团,系国有独资)项目资产,矿区占地面积近1200亩,存有尾矿砂1610万吨,与周边村庄形成35米的落差。该“尾矿坝”是应急管理部要求整改的重大危险源,曾两次发生泄露事故,长期以来维护难度大、资金要求高,国家曾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维护。2016年至2017年间,经多次对外招商,均未能吸引到合作企业投资开发。

2017年4月10日,海州区政府批复同意海发集团对该项目进行拍卖。同年5月26日,海发集团委托江苏省大众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并主动联系许某某(江苏某事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参加竞拍。之后,许某某联系包某某(连云港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二人分别与江苏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江苏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合作参与竞拍,武汉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也报名参加竞拍。2017年7月26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家单位经两次举牌竞价,乙公司以高于底价竞拍成功。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许某某、包某某立案侦查。

2019年6月19日,许某某、包某某向海州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不当,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撤销案件。海州区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通过调查走访,2019年7月2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回复认为,许某某、包某某的串通竞买行为与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可以扩大解释为串通投标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投标与拍卖行为性质不同,分别受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范,对于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而对于串通拍卖行为,法律仅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串通拍卖行为不能类推为串通投标行为。并且,许某某、包某某的串通拍卖行为,目的在于防止项目流拍,该行为实际上盘活了国有不良资产,消除了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具有《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二人予以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二人的行为亦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

2019年7月18日,海州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并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得到认同。7月22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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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徒滢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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