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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可以享受所得税扣除吗?
2020-08-13 15:45:00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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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一家企业员工石女士从单位拿到了高温津贴,因为她工作的场所为高温环境,企业为其按照每个月300元标准一共发放了4个月的高温津贴,而且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连云港市税务部门表示,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所得税扣除的处理方式也不同。

当前,连云港处于“三伏天”的“中伏”时节,自从夏天最热的时候来了以后,“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再次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企业所得税可否扣除?又该如何处理呢?据悉,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职工福利。

连云港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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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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