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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行为
2019-07-19 18:40:00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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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连云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市级行政单位闲置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确需出租的,应按《江苏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及本市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

  据了解,《实施办法》所称的国有不动产包括商业用房、居住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厂房、土地、场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该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等。

  根据《实施办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需按照单位申请—审批—招租—签订合同—备案的程序进行;不动产出借,按照单位申请—审批—签订协议—备案的程序进行。在工作开展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权限对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进行审查、审核、审批,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视同为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按照本办法权限审批、上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事项,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行为,督促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加强对已出租出借的国有不动产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缴租金收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不动产对外出租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按照本办法办理本单位国有不动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签订、备案等手续,对出租国有不动产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实施办法》明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不动产,承租方原则上不得转租,出租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需经出租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国有不动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不动产的出租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原则上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如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屋),出租期限确需超过5年的,由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实施办法》的出台实施,可有效简化和规范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程序,切实提高了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工作透明度,对明确工作职责,减少多头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有着积极意义。(记者 肖婷婷 实习生 石红丽 通讯员 范亚琼)

标签:不动产;出租;国有不动产
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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