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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将交通违法纳入失信范畴 实施差别化惩戒
2019-07-11 09:48:00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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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连云港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和市公安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连云港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交通违法纳入失信范畴,对交通违法者实施联动惩戒。

  《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在我市机动车驾驶人作为适用主体的基础上,增加我市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运输单位、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将被法院判刑、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交通肇事逃逸、运输车辆超载超限、闯红灯(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等严重或经常性交通违法行为等,纳入交通失信行为。

  《办法》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其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每自然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3次以上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累计5次以上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累计10次以上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文明交通信用统一纳入连云港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等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行业管理、司法措施以及社会性惩戒等手段联合实施失信惩戒。对一般失信,以提醒、教育、交通安全教育为主。信用管理、公安、文明办、教育、人社、住建、城管、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信贷业务、车辆保险、评优评先时,对交通信用实行联动管理,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授予荣誉。

  各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者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有关招录(招聘)规定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惩戒条款执行。

  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申请人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法人)和机动车的交通失信记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上调保险费率。

  单位和个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更正。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李根基 实习生 马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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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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