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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 单位不可终止合同
2019-05-24 16:15:00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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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就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刘某来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他的妻子生病住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否直接终止劳动关系。

  刘某的妻子李某在墟沟一家单位上班近3年了,上个月生病住院,向单位请了病假。谁知,单位于5月初邮寄一份书面通知给李某,通知内容为李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单位将不再续签,要求李某在月底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刘某认为妻子李某还未康复,单位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于是他带着疑问来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妻子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能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吗?

  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届满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根据刘某的表述,李某自2005年参加工作,2016年到现单位工作,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其可享受6个月医疗期,因此,2019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时,李某尚在医疗期内,此时单位不能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期限延长至李某医疗期结束。因此,建议当事人先和单位协商,若单位违反法律条款,当事人可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维权。(记者 陈兵 通讯员 张念)

标签:劳动合同;终止;连云区
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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