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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考生找20岁枪手替考成人高考 双双一同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2018-09-30 10:3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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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9月30日连云港讯(赵千棋)因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一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年仅22岁的“枪手”盛某在考场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代替考试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枪手”盛某因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两人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0月29日中午12时许,“2017年连云港市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考点之一,连云港市新海实验中学苍梧校区的一个考试教室里,监考老师发现有人替考并立即报警。原来是盛某代替老师的朋友刘某参加成人高考考试。然而从准考证的照片上来看,两个人不仅长相不一样,年龄也相差较大,这才被监考官发现端倪。

  据刘某称,在考试前三天,单位突然布置工作,导致没有时间参加考试,自己又不想放弃这次可以提高学历的机会,便向曾经的同学李某求助。李某是本市职业技术学校的老师,他和学生盛某商量以一门100元的价格替刘某参加成人高考。

  2017年10月28日上午8点多,盛某拿着刘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前往位于苍梧校区的考点参加当日的考试。28号上午的政治考试和下午的英语考试均未被考官发现。带着侥幸心理的盛某继续参加了第二天上午的考试。没想到在最后交卷时,被监考老师揪出是替考,遂被带至公安机关调查。还在外地工作的刘某接到民警通知后,又急又悔,立马前往派出所自首。

  刘某坦言,自己合计着就算被抓到替考也就最多判零分,取消考试资格。年轻的盛某更没有意料到事情的严重性,两人完全没想到“替代考试罪”早于2015年11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正式施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年9月28日,海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海州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盛某二人涉嫌代替考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最终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刘某、盛某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链接: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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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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