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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均实行互认
2018-09-19 11:29:00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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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莹 通讯员 罗时宝)昨日,笔者从连云港市卫计委获悉,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疗行为,简化就医环节,减轻患者负担,我市印发《连云港市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下称《意见》)。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这就意味着全市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实行结果互认。

  这种互认主要范围是哪些呢?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首先全市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均实行结果互认;全市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以认可,不再复查;全市已实施同质化管理、医学检验和医学影像科室室内室间质评达到要求的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可实行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对于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检验、检查结果,由二、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各县区可参考二、三级医院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要求,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措施。

  《意见》规定互认的范围包括: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内容包括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医学影像检查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医学影像检查、电生理检查中需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项目。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开展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因此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在具体操作中,这种互认怎么确定呢?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优先确定已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且费用较高的检验、检查项目为互认项目。我市互认项目由市临床检验质控中心和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界定。各级医院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杜绝同一检验、检查项目在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完成以及科研项目出具检验、检查报告的现象,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各医疗机构要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并于再次就诊时随身携带,切实保证本院门急诊及住院期间检验、检查的有效衔接,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要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

标签:检验;检查;医学影像
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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