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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四轮车被查扣 法院判经销商退还车主80%购车款
2018-07-10 10:4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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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讯 近期,港城开展了集中整治非标三四轮车的活动,许多已经购买此类车辆的市民对此不解:既然非标三四轮车不符合规定,为何此前允许商家销售?市民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自己购买的非标四轮车被交警查扣后,刘先生将经销商诉至法院。近日,海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将车辆退给经销商,而经销商须退还购车款的80%给刘先生,并承担刘先生缴纳的400元罚款中的200元。

  2014年12月10日,刘先生在一家电动车经营部花费17500元购买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保险花费400元。买车前,经销商承诺该车是非机动车辆,不用上牌、无需驾驶证可以上路。2015年6月3日,刘先生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以无牌、无证扣留。随后,刘先生持购车发票、保险单和合格证等到车管所申请上牌,但上不了牌。刘先生向交警部门交了罚款400元,并作了书面承诺不再上路后,方将车辆取回。

  刘先生随后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刘先生与被告电动车经营部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刘先生已经实际使用该车一段时间,且在购买车辆时亦未能履行详尽了解车辆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谨慎义务,判决经销商将购车款的80%即14000元退还刘先生,关于刘先生主张的罚款4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00元。

  办案法官表示,刘先生购买电动四轮车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刘先生买该电动四轮车,其目的系将该车作为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而事实上,车辆管理部门并不允许此类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以致刘先生在本市区某道路上行驶时车辆被扣并被罚款400元。经销商应当如实告知刘先生该车能否上路行驶,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刘先生产生了可以驾驶该车上路行驶的重大误解,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本院对刘先生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撤销后,被告收取的电动车价款应予返还刘先生,刘先生应当将电动车返还给被告。(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誉宁 通讯员 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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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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