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9日讯 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一起案件,吴先生将原工作单位诉诸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导致的损失。
吴先生在市区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前他书面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吴先生所负责的项目没有完成,公司便没有批准他的离职报告,并要求他把当月工作完成后方可离职。但吴先生第二天后就没有再去上班,公司多次与他沟通均拒绝返岗。近日,吴先生将公司诉诸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因未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而导致的损失。
员工的离职报告因为其未提前通知公司,没有得到公司批准,该员工的损失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对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用人单位不批准离职报告也无法“阻止”该员工离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的辞职行为能否生效并不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批准,而仅在于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或试用期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告知。
与此同时,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产生争议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吴先生在提交书面离职报告后便没有再提供劳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属于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这种违法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但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效力的产生。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未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反而会面临不利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离职证明;也可以就损失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导致员工不能及时重新就业造成损失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酌情裁判。(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