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19日讯 6月16日,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市农委联合发布文明养犬通告,划定限制养犬地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举报。
赣榆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的建成区范围内,均为限制养犬地区,限养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饲养小型犬。除教学、科研、警务等特殊情况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饲养狼犬、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提倡依法文明养犬,不虐待和遗弃犬只。
按照此次三部门联合通告的规定,市民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符合规定饲养的大型犬应当佩戴嘴套)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犬只进行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同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市民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型商场,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大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须征得司机同意。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凡流浪犬或无人牵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只予以收容。
市民应当按规定对所养犬只注射狂犬疫苗、定期检疫。犬只出现狂犬症状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教育、劝阻,并责令整改。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史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