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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8-03-11 13:59:00

  中国江苏网3月11日讯 近日,笔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市委、市政府印发《连云港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规定》明确表示,我市将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环境保护实施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

  《规定》指出,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就意味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制度上明确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即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这就将原先相对模糊的环保管理模式明晰化,哪个方面出现问题,就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进行追责了。

  部门职责更加明晰

  那么每个部门相关职责是如何划分呢?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解读,针对党委、政府两个主体,我市在该项制度中系统梳理并明确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详细阐明市委、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同时,要求县区、功能板块参照制定本级责任规定。

  《规定》按照市委工作机构设置,对市委组织部等七个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逐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市纪委、监察委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职责在第七部分“奖励与问责”中单独表述。政府职能部门责任方面,对市发改委等四十二个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逐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对市法院、市检察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逐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

  保护环境将被奖励 失职渎职将被严查

  《规定》指出,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这些行为将被严查。《规定》指出,将严肃查处环境保护领域的失职渎职行为,深挖严查污染防治、环境保护、项目审批背后的腐败问题;建立专项问责机制,对环境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监督意见或监察建议,压实主体责任,堵塞体制机制漏洞。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衔接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两项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进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周莹 王从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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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