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区物管10万元以内维修资金权限下放至区级
中国江苏网2月8日讯 连云港市区物管工作权限下放再出新举。市住房局将市区10万元以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部分权限下放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自上至下、体制理顺、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物管新局面。
物业维修资金俗称“房屋养老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近年来,随着连云港市住房部门不断加大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宣传力度,同时不断优化和完善工作流程,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申请使用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但不可否认的是,资金申请使用便捷度不足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广大小区业主的用“金”热情,不利于“房屋养老金”保障居民安居功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市住房局本着方便群众、简化流程、保障安全的原则,印发了《市区10万元以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管理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该方案,申请人即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申请维修资金维修单个项目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申请人只需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资金账户余额,并领取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资金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公示前,应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公示情况真实、有效。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符合条件,取得维修资金使用核准证明后,申请人应与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单位签订合同,按照使用方案和合同约定组织维修单位进行施工。维修项目完工后,申请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各方代表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维修项目结算价格编制、审核完成后,申请人还需将审价结果及分摊明细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提出维修资金拨付申请。
需要提醒的是,属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修的,申请人应当依据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使用方案。同时,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等硬性申请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