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纪委“四明确四不准”促党风廉政责任落实
中国江苏网10月23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李大坤)今年以来,灌云县纪委结合工作实际,从“四明确四不准”入手,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为6大块70项,具体落实到12家牵头单位、42个协办单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取得较好效果。截止目前,县纪委对群众工作不力的23名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另外,给予4名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诫勉谈话、11名副科级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发出黄色提醒卡18张。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不准论身份高低。年初,县纪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解到各领导、有关部门(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做到任务细化到人,职责明确到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次分明,便于落实。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不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分管负责人,乃至部门和单位“一把手”,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改变过去那种“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软不追硬、追疏不追近”的现象。
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不准讲客观理由。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逐项细化,明确目标和要求,解决好“谁来抓、抓什么、达到什么目标、如何实施责任追究、板子该怎么打、打什么人”的问题,真正做到“履行责任有规范,检查考核有标准,责任追究有依据”。客观因素只能作为情节给予考虑,但不能作为放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的责任追究的条件。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有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因为客观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标准,不准说情开脱。要从源头上抓好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以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针对不同情况,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做到规定在前、惩处在后,防止在处理过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软的现象,避免或减少随意性。真正体现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可操作性和惩戒性。一般被追究责任的大多是领导干部,在实施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甚至有的人旁敲侧击地说情帮助开脱责任,对此情况一律从重处理,对说情者视作违纪,一并给予党纪处理。
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形式,不准处分不到位。责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为追究而追究,否则就会失去其严肃性,诱发不正之风。责任追究要达到警示他人、促进工作的目的,不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究效果,对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