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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200余万“跑路” 无良老板被判刑一年处罚金2万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8-21 10:46:00

  中国江苏网8月21日讯 无良老板恶意欠薪200余万元,还在春节前“跑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8月20日,记者从赣榆区检察院获悉,“跑路”老板吕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但获刑,而且本人及其公司均被处罚金。该案也成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赣榆地区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判处实刑的案件。

  2004年12月,赣榆人吕某在当地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速冻果蔬制品、蔬菜销售等业务。因经营管理问题,该公司从2013年开始陆续拖欠工人工资。

  今年春节前,该公司孙某、杨某等13名工人经多次联系吕某未果后,先后到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吕某及其所经营的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问题。而吕某于1月20日左右离开赣榆,到南京、常州等地躲避,手机关机或者不接电话。

  在接到工人投诉后,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吕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将法律文书以张贴在生产经营场所、住所地的方式送达,限该公司在当日12时前分别支付该13名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吕某逾期没有整改,也不出面处理该问题。截至今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吕某及其公司陆续拖欠孙某、杨某、王某等700余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5.5534万元。

  今年春节后,孙某、杨某等人联名向法院起诉吕某及其公司。今年5月16日,由赣榆区检察院对吕某及其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案发后,吕某及其公司偿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65.6749万元。

  赣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了检察机关对吕某及其公司的指控。8月17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其所经营的公司单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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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