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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他人赔偿获谅解 未成年嫌犯被解除羁押改取保候审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5-31 11:24:00

  中国江苏网5月31日讯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将他人打成轻伤,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诉至法院,其所在公司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后,是否还有羁押的必要性?日前,记者从海州区检察院了解到,海州区检察院近日依职权对一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法院对该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法院依法将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充分体现了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相结合。

  2016年10月11日,吴某、吴某某等三人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在海州某工地上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发生冲突。当日12时许,张某及另外两名工地保安按公司负责人指示,将吴某等人“请”出工地。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张某等人对吴某等人实施殴打,致吴某全身多处损伤,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他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事发后,吴某等人报警。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另两名嫌疑人潜逃。案发时,张某属未成年人,海州区检察院未检科以其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于去年12月29日批准逮捕,后起诉至海州区法院。

  今年4月26日,张某的两名同伙被公安机关抓获。而就在此前,他们所在的公司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包括张某在内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5月2日,同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不批准逮捕。

  5月5日,海州区检察院在对审查逮捕信息进行梳理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为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决定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指派干警赴市看守所与张某谈话,并向其管教民警和同监室人员交流,了解其认罪态度和在押期间表现。同时与被害人取得联系,核实了相关赔偿谅解材料的真实性,并听取了法院少年法庭承办人的意见。

  经审查,张某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明,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已经对其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或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干警对张某的思想动态进行了了解,张某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规,远离犯罪。经检察长同意,海州区检察院及时向海州区法院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5月23日,海州区法院将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据悉,近年来,海州区检察院一直将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案件实行每案跟踪监督,及时发现事实证据变化,掌握赔偿谅解等情况,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案件及时发出建议,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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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