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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懵了!少妇起诉离婚但结婚证上女子却非她本人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5-25 11:00:00

  中国江苏网5月25日讯 一女子到法院起诉离婚,当庭出示的结婚证上女方身份信息显示,竟与原告不是同一个人。5月24日,记者从海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原来是女方结婚时未到法定年龄,办理假身份证骗领了结婚证。法官表示,如果原告和被告无法认定双方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本案只能变更为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庭审 到庭女子与结婚证上女子非同一人

  2008年4月2日,女子田某于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但之后因家庭琐事两人时常吵闹,不久便分开居住,两人婚姻名存实亡。今年4月,田某向海州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海州区法院民五庭开庭审理此案时,本以为这是一个普通的案件,然而庭审中的一份重要证据却让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这份证据便是两人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女方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与到庭女子田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如果按照现有证据来看,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的人并非原告田某。

  事实 未到法定婚龄,购买假身份证登记结婚

  通过深入的法庭调查,原来,田某和张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一见钟情,不久便开始谈婚论嫁。

  但原告田某当时还未达到法定婚龄,为了能够与张某登记结婚,他们想到了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好主意”,于是他们通过黑中介购买了一个假身份证,并顺利蒙骗过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完成了婚姻登记。起初,两人还比较幸福,日子久了,没有了恋爱时期的神秘与好感,双方矛盾渐渐多了起来,常常为生活琐事大吵大闹,后来被告张某干脆自己搬出去住,田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说法 合法的婚姻才可离婚

  主审法官表示,离婚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本案中,原、被告虽有结婚登记,但双方登记时,田某未达到法定婚龄,且当事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是虚假的,婚姻登记具有瑕疵,因此从双方提供的结婚证来看,田某与张某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本案均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这种关系应当如何解除呢?法官提供了解决办法: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双方婚姻登记的档案、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计生档案等能够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客观存在的证明材料;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则无法认定双方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本案只能变更为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以虚假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案件,在我国许多地区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大家:婚姻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否则不仅会使婚姻效力处于不安定的状态,而且一旦面临离婚,双方的财产权益、诉讼权益都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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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