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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连云法院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分离在全市尚属首例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4-12 05:18:00

  中国江苏网4月12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王馨颖)为及时有效处理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规范和保障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连云港市连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执行异议案件运转流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缩短了执行异议案件内部流转期限,明确了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了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效率。

  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分离 在全市尚属首例

  年初,连云法院在审判监督庭设立执行裁判合议庭,独立行使执行裁判和监督职能,将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开行使,这在全市尚属首例。为了避免异议审查的主观随意性,使异议审查真正起到防错纠错的功效,《规定》明确,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中止案件执行,并在3日内将异议申请及案卷材料移交审监庭登记审查。

  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三日内移送立案

  为了提高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效率,防止拖延处理情况,明确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要求,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审监庭应当在3日内将异议案件材料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审监庭。审监庭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违反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为了确保规定有效贯彻执行,《规定》还建立了问责惩处机制。《规定》明确,本院工作人员故意或因工作过失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以违反审判纪律予以处理。建立问责惩处机制有利于提高规定的执行力,有监督制约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促进合法公正执行。

  将执行裁判权和实施权分离,对于在专业化审理执行程序中衍生出来的各种实体性权利争议,推动执行难问题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连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案件运转流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出台,直接打通了执行异议案件“最后一公里”,不仅有利于优化执行队伍结构及内部运行模式,强化横向制约和纵向监督,也有利于在机制体制上构筑抵御干扰的防线,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具有关键性和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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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童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