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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人血检高达320 灌云11名酒驾司机被判危险驾驶罪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3-29 11:15:00

  中国江苏网3月29日讯 3月27日,记者从灌云县法院召开的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灌云县检察院对11起醉驾类型的危险驾驶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对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1名被告人全部被判处1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罚金,被告人均未要求上诉。在这些醉驾被告人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达到320毫克/100毫升,相当于喝了2斤白酒,远远超出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认定标准。

  自2014年1月至今,灌云县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50件,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全部被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

  在法院此次集中宣判的11起危险驾驶案件中,有多名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最高的超过300毫克/100毫升。其中,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某小区内将一名两岁小孩撞倒,造成事故。经鉴定,陈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高达320毫克/100毫升。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另一名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6月1日22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03K路段处摔倒后睡着,被巡逻民警发现,当时经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4毫克/100毫升。同年10月25日21时10分许,赵某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向左转弯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擦事故。这一次在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毫克/100毫升。最终获刑5个月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还有一名被告人卞某某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毫克/100毫升。因卞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且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卞某某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最终获刑10个月。

  据悉,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之一,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即达到醉酒标准,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基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如是否发生事故、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被告人是否具有前科、是否有自首、坦白等情节,来最终确定刑期及罚金。如果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醉酒驾车肇事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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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震霞